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已于2018年5月15日發布,2019年4月15日強制實施。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電動自行車產品》(CNCA-C16-16:2018)的有效實施,依據電動自行車標準起草工作組《關于對TC12技術專家組對GB 17761-2018提出問題的回復》(電標標管[2019]45號)的有關說明,國家認監委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召開TC12電動自行車專業組會議,經會議討論和函審表決,形成如下技術決議:
一、 電動自行車產品應嚴格執行標準中第6.3.4.3條蓄電池防篡改要求,車體內部所有空余空間的總體積不應大于1500立方厘米。電動自行車企業在提出檢測和認證申請時,應自行說明車體內部空余空間總體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實驗室對空余空間的大小進行符合性判定。
車體內部,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被外觀件或結構件所包覆或遮蓋的部分,以及雖未被完全遮蓋,但由外觀件或車架等車體材料構成了相對獨立的空間輪廓,已經具備或經簡單改裝后(如通過加裝托架、底板等方式)具備一定盛放物品條件的部分;空余空間,是指車體內部沒有被下述主要零部件占用的空間,其中主要零部件的設計應合理、簡潔,車體內部以填充物及格柵等結構占據的空間也應計入空余空間。
電動自行車空余空間計算時不包含下列合理空間:
a) 前車筐、尾箱占用的空間;
b)傳動部分占用的空間;
c) 車把部分占用的空間;
d)車輪占用的空間;
e) 控制器占用的空間;
f) 蓄電池占用的空間;
g) 減震器占用的空間;
h)車架占用的空間,包括:
i. 前風擋中前燈、把立管及與其連接的車架、鳴號裝置、電源開關等關鍵部件占用的空間。前風擋設計,其主體應為薄板結構, 不應形成空余空間;
ii. 以單層平板結構的擱腳板和車架管為邊界形成的沿水平方向的、高度接近車架管直徑的空間。
iii. 上述空余空間不能放入最小規格動力蓄電池。
二、 鞍座防篡改設計要求
a) 對安裝兩個及以上鞍座的車型,應檢測每個鞍座長度尺寸,累加后得到總鞍座長度。
b)除后衣架外,電動自行車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結構,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計入鞍座總長度內;
c) 對安裝后衣架的車型,如將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結構,則其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也應計入鞍座總長度內;
d)后衣架應為金屬材質的條、管等材料制成的平面或近似平面結構,厚度不超過40mm,可以采用金屬條加強與車身的固定,但后衣架本身及金屬加固條均不應被外觀件所包覆,且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應當明顯低于鞍座底部高度。如尾燈附著在后衣架上,不應對后衣架兩側的主體金屬結構造成遮擋。
e) 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在車身縱向方向的長度不超過400mm,且不應向前后延伸(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是指位于鞍座下方的、用外觀件包覆或拼接形成的基本完整的車體輪廓,起始位置大約在擱腳板或中軸后方,向后一直延伸至整車尾部。在測量時,應從用于安裝鞍座的車體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直至整車尾最后端為止,與車體設計為一體的車架、車燈、擋泥板等部件也應計入車體底座長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叉和車輪部分。對于難以確定車體底座最前端位置的,應以鞍座最前端作為測量起點)。
三、 電動自行車兩側曲柄應無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企業向認證機構備案防篡改設計方法說明。
四、 電動自行車企業在申請檢測和認證時,提交關于車輛最高車速、功率、電壓、控制器、蓄電池等的防篡改設計方法說明。
五、 對已獲證產品進行認證變更時,如僅對后衣架尺寸、鞍座高度、后衣架高度和曲柄防拆卸功能進行變更,認證機構可以采用簡化方式。
六、 技術決議實施要求:
本技術決議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技術決議實施后,獲證企業應立即排查各自獲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起草單位回復內容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應立即停止出廠銷售,在三個月內整改并完成認證變更。認證機構在技術決議實施后,應排查所有發證產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獲證企業及時完成整改,對未按期完成認證變更的產品認證證書作出處理。